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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打到台灣,這陣子演藝圈著名的離婚官司吵的沸沸揚揚,男女雙方也各自透過平台表達自己的意見,沒有交集的兩人彼此唯一的共識就是都想離婚也都想要孩子的監護權。對於一般人來說不過是個茶餘飯後的八卦話題,簡單來說就是錢與孩子的問題,但是你可有想過,萬一自己非得走上離婚一途,會選擇怎樣的方式來做收場。


「情、理、法」三個字人人都懂,會走上法律途徑的當事人也早已經過情與理的考慮與拉扯才會選擇由第三方來介入進行判決,此時當事人多半是能不見面就不見面,更甚少有好話出現,而在離婚官司中監護權與財產分配便是最棘手也最常遇到的問題。


夫妻財產分配

民法第1017條明定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即表示在台灣除非兩人婚前已先訂立協議書,否則婚後財產即視為法定財產,為夫妻共同享有,但民法第1012條也表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意即夫妻兩人在婚姻關係中可以另訂契約分配兩人財產。


當婚姻關係中止,法定財產關係也將隨之消滅,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男女平等的時代,薪水的多寡開始不受性別限制,越來越多雙薪家庭是由女方薪水養家,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逐漸打破。而近期被熱烈討論的離婚話題即為男方向女方爭取財產分配。就法律層面而言這是合理的爭取,唯一受爭議的地方就是性別,如果今天是女方向男方索討,輿論壓力不會那麼大,但社會大眾也就不會正視離婚後的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我們也遇過經濟佔優勢的一方在兩人感情出現問題時,就開始慢慢的進行脫產以避免萬一真的離婚財產必須被迫讓出一半。當感情走味,財產攻防戰變得很現實,也不是光靠一句「曾經愛過」可以分配與溝通的實際問題。


子女監護權
除了財產分配,監護權更是雙方積極爭取的部分。婚姻關係雖然終止,與親子的血緣關係不會因此結束,錢可以再賺但不可能再生出一模一樣的孩子,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明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除經濟能力外,子女成長的環境不論是外內或內在,都會透過第三方的觀察與報告提供法院做為監護權裁判的評估,所以答案下來前,除非雙方外在條件明顯落差或顯著的證據證明,否則沒有人知道子女會判給男方或女方,曾經遇過惡質的手法是在子女面前說對方的不是影響判斷,在這段期間,不論是對父母或對子女,都是身心靈上的煎熬。


江梅綺女人徵信江執行長表示:不論結婚或離婚,都是人生中重大的決定,一拍兩散的關係少有歡喜收場,多半有一方會參雜著不甘願與執著,如雙方都有離婚的共識反而好談,對我們來說只是離婚條件的談判而已;但當一方不願離婚,就算給他再多的好處,對他來說都是不需要的東西,有些人寧可把你綁在身邊,也不願放彼此自由。我們並不提倡離婚,衷心的期盼大家都擁有美滿婚姻,但是當婚姻邁入非離不可的階段,如何增加屬於自己的離婚籌碼與得到該有的權益,反而是你該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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